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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小区内乱搭乱建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7-20 浏览次数: 1265

刘某是我所在执勤点的小区居民,家住在一楼。该小区一楼的居民均有一座10平方米的天井。刘某为了扩大自己的居住面积,将该天井的围墙敲掉,往外挪了5平方米,并将该天井封闭住,改造为另一间房间。这种行为占用了小区居民的公共空间,让小区内通道变得狭窄,给其他业主造成很多不便。如果引起其他人效仿,公用空间的环境将变得更差。小区内有多位住户都找到刘某,要求其拆除该违章搭建,但均遭到了刘某的拒绝,还因此发生了一些争执。法律上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面对这种在小区内私自搭建屋子的行为,应该怎么解决呢?

说法:

小区内的公共用地是属于小区内居民的共有财产,刘某的行为影响了公共秩序,并且给小区住户的安全带来了一些隐患,刘某的做法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受损害的业主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权益:

首先,如果所在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和刘某协商解决,其影响力和作用超过个别居民。

二是向物业服务公司反映。《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峪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三是向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房管局投诉,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上述方法都不能解决,被侵权业主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律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隙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小常识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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