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拾得的财物据为己有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案情:
2011年8月5日,程某到银行办理业务,等候时拾得一张户名为朱某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内夹一张朱某的身份证。因该存折设有密码,程某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到银行试图取款,均因密码错误未果,最终,以朱某身份证号码后6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500元。随后程某又到其他分理处取出现金2万元,并找其堂哥要求帮忙取款,程某的堂哥于当日下午持存折在银行取出6万元现金。几日后,程某又用朱某的存折取出现金5.6万元之后将存折撕毁扔掉。当公安机关询问时,程某即承认上述事实,并退回赃款。
说法:
在本案中,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必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前提。在本案中,程某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持存折利用估猜的密码先后4次前往银行取款,主观上有隐瞒真相骗取存款的故意性,客观上向银行隐瞒了不是朱某本人前来取款的真相,使银行被蒙蔽,误以为是朱某本人前来取款,从而“自愿”将存款支付给了程某,程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构成诈骗罪。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程某诈骗金额累计已达13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生活中,好人好事和构成犯罪往往就在一念之间。作为一名银行保安员,肩上责任重大,在执勤巡逻时应密切留意周围可疑情况,不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此外,当保安员捡拾到财物时,应立即交给银行管理人员,并寻找失主,在保安队伍中形成拾金不昧的良好风尚,不要因为一时贪念,将拾得财物据为己有,铸成大错,最终追悔莫及。